本報訊 (記者 永慶房屋吳璟)12月9日,江油市人民法院對盤江大橋“7·9”垮塌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國學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周興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勾胤吉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同日,梓潼縣人民法院也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鵬舉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7月9日,江油市盤江大橋啟用不到5天就被洪水衝垮,事故造成5人死亡,7人失蹤,6輛車墜河。依據公訴機關指控:4月28日,江油青蓮大橋發現病害。綿陽市政府將青蓮大橋、河西大橋、盤江大橋的檢測和維修作為應急工程交由綿陽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該局又將此工作東森房屋交由被告人周興(原系綿陽市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處處長)和劉國學(原系綿陽市交通運輸局總工程師)具體負責。
  5月7日,專家對檢測報告初稿進行評審,提出應增加橋梁基礎檢測的內容。劉國學、周興、勾胤吉(原系綿陽市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處副主任科員)等人在僅有檢測報告初稿的情況下,向綿陽市政府提交《綿陽市交通運輸局關於青蓮大橋、河西大橋維修加固相關工作的請示》,二胎請示對盤江大橋限載10噸通行使用。後在綿陽市政府根據請示召開的工作推進會上,劉國學、周興仍未如實彙報檢測及評審情況,致使綿陽市政府作出在確保安全通行的情況下啟用盤江大橋的決定。5月21日,勾胤吉收到盤江大橋正式檢測報告後,仍未將報告及時報送相關領導,劉國學、周興也未催問跟蹤,致使存在病害的盤江大橋於7月4日啟用,同月9日垮塌。
  經司法鑒定,盤江大橋“7·9”垮塌是由調治構造物及橋墩基礎防護未按設計要求和國家相關規範進行施工和監理而造成的責任事故。調查發現,2011年6月維修加固老盤江大橋工程開工建設,被告人張鵬舉(原系江油市青蓮鎮人民政府城鎮管理辦公室主任)擔任該項目的甲方現場代表,履行管理職責。張鵬舉在明知工程被轉包給無施工資質又無橋梁施工專業技術的施工方後,既不督促整改,也不請示彙報,且放任施工單位不按圖紙施工,致使施工單位偷工減料達38宿霧17.5立方米。盤江大橋垮塌後,施工單位將竣工報告交給張鵬舉,張鵬舉在明知盤江大橋已垮塌的情況下,仍在竣工驗收報告上簽署“質量合格,同意驗收”的意見,且將時間落款為2013年1月14日。張鵬舉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11.8萬元。
  此外,被告人盤江大橋維修加固施工單位負責人齊雨凡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陳小勇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任佳犯行找房子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被告人齊雨凡退賠的違法所得款30萬元、被告人陳小勇退賠的違法所得款3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原標題:盤江大橋“7·9”垮塌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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